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虎尾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虎尾草(Chloris gayana Kunth)是指在巴基斯坦境内种植,经高压压缩的虎尾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虎尾草加工企业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以下称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虎尾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印度棉叶蝉 Amrasca biguttula biguttula
2.狗牙根盾蚧 Odonaspis ruthae
3.草地贪叶蛾 Spodoptera frugiperda
4.微小肾状线虫 Rotylenchulus parvus
5.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种植农场须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巴方应确保加工企业具备有效的植物疫情防控体系,保持加工区及相关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虎尾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2.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虎尾草必须在田间或加工企业实施机械干燥。
4.加工企业和原料的种植、储存场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放牧场、屠宰场等场所,避免被动物的排泄物等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5.巴方应确保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装载输华虎尾草。每个集装箱或其他密闭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虎尾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巴方检疫,确认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虎尾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虎尾草应随附巴基斯坦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 & Research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rhodes grass exported from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free of pests of quarantine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巴基斯坦官方应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以下内容:
(1)无明显的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2)经过以下任一方法处理,如果打捆包装,则应保证处理作用能达到草捆中心:
a)蒸汽密闭仓内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到80˚C,至少10分钟;
b)或用35%-40%甲醛溶液(甲醛气体)在密闭室内熏蒸,温度19˚C以上,至少熏蒸8小时;
或者,(3)在获准出口前,已储存至少4个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虎尾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