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上海海关易归类 (2019/06/24)
本文以单轮电动平衡车为例,抛砖引玉,探讨一下这类“跨界”商品的归类思路。
认识一下商品
单轮电动平衡车又称智能电动独轮体感车、风火轮等,主要包括车体、车轮、电动机、蓄电池、驱动电路、控制电路、传感器(陀螺仪、加速度计)等。
电动平衡车的工作原理是系统以姿态传感器(陀螺仪、加速度计)来监测车身所处的俯仰状态、左右倾斜状态和状态变化率,通过高速微控制器计算出适当数据和指令后传给驱动电路,然后驱动电动机产生前进或后退的加速度来达到车体前后平衡的效果。主要采用的技术包括传感器的基于卡尔曼滤波算法的数据融合技术,基于PID和模糊控制算法的平衡控制技术等,使独轮车在人的控制意图下能够保持自平衡,并根据人的意图进行运动。
几种归类观点
观点一:该平衡车属于机动的脚踏车,应作为摩托车归入税则号列8711.6000。
观点二:该平衡车属于机动的脚踏车,应按主要载人的机动车辆归入税则号列8703.8000。
观点三:该平衡车主要是供娱乐用的踏板车,应归入税则号列9503.0010。
上述三种观点对应的税号品目范围大致为:87.11摩托车,87.03载人车辆,95.03玩具。
正确归类思路
(一)不能归入品目95.03的理由
区分87章车辆与95章玩具,主要在于判断该商品的基本特征是玩具还是载人车辆,即是可以载人的玩具还是有玩具属性的载人车。
商品基本特征的认定,是通过价值、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也存在一定主观性,根据《注释》对品目95.03的描述及举例,所有商品均为儿童使用,且玩具特征明显,不具有其他实际使用功能,本案讨论的独轮车,虽可用于娱乐,但不属于95.03所列玩具,且还具备其他功能,综合判断,该商品的基本特征作为载人车辆较为合适,首先排除了95章。
(二)不能归入品目87.03的理由
虽然87.03的品目条文规定,该品目项下商品为“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粗看下来似乎与该商品的用途类似,但《注释》对品目87.03的商品结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例如:要有固定座位,配有安全装置,有车厢和窗等等。该商品明显不符,因此不能归入品目87.03。
(三)应该归入品目87.11的理由
1. 该商品为马达驱动,且用于单人乘骑,用途及结构都符合品目87.11范围。
2. 详读《注释》关于品目87.11描述发现,该品目明确包含两轮平衡车,那么相同原理,类似结构的单轮平衡车也应归入品目87.11项下。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科技发展,“跨界”商品不断涌现,对于“跨界”商品的归类不能仅仅看它某一方面的功能或用途,而要在判定商品基本特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税则》、《注释》的相关规定,从而确保商品归类的科学性、统一性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