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8号 生效日期:2018-9-7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英国食品环境与乡村事务部关于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马铃薯田间种薯,学名:Solanum tuberosum L.,英文名:Seed Potatoes,以下简称种薯。
三、允许的产地
苏格兰地区。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二)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三)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
(四)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
(五)较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minor
(六)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crenatus
(七)落选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neglectus
(八)古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goodeyi
(九)索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thornei
(十)马铃薯甲虫Lepinotarsa decemlineata
(十一)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十二)马铃薯黑白轮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十三)马铃薯环腐病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十四)马铃薯坏疽病菌Phoma exigua var. Foveata
(十五)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十六)马铃薯皮斑病菌Polyscytalum pustulans
(十七)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十八)马铃薯Y病毒N株系Potato virus YN
(十九)马铃薯V病毒Potato virus V
(二十)烟草脆裂病毒Tobacco rattle virus
(二十一)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二十二)马铃薯奥古巴花叶病毒Potato aucuba mosaic virus
(二十三)马铃薯帚顶病毒 Potato mop top virus
(二十四)马铃薯丛枝植原体Potato witches broom phytoplasm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种薯的种植地、包装厂、冷藏设施须在英国所在地主管部门注册(以下简称英国主管部门),并由中英双方共同批准。 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英国食品环境与乡村事务部(以下简称DEFR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提供。
(二)产地管理。
1.所有出口注册种植地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种植者要维持种植地卫生条件,并在英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种薯应来自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非疫生产地或非疫生产点。英国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地或非疫生产点,并且在马铃薯生长期间进行至少两次检测,在马铃薯收获后对薯块进行一次检测,以确保种植地没有发生。一旦在这些非疫生产地或非疫生产点发现这些有害生物的发生,须通过DEFRA立即通知GACC,并暂停这些地区的种薯向中国出口。
3.输华种薯种植期间,有害生物引起的黑胫、枯萎、花叶、卷叶等症状以及品种混杂发生率在批准地区官方允许范围之内。马铃薯Y病毒(PVY)、马铃薯M病毒(PVM)、苜蓿花叶病毒(AMV)、马铃薯卷叶病毒(PLRV)等病毒造成的轻度花叶症状、重度花叶症状或卷叶症状,在最后的田间检查时分别不能超过 0.1% 的允许量。如经检测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危害症状超出允许量(见附2),来自该种植地的种薯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4.英国主管部门将确保所有注册种植地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种植马铃薯的地块应实施轮作,轮作期为5至7年。
(三)特定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针对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 pallida、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较小根结线虫Meloidogyne minor、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crenatus、落选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neglectus、古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goodeyi、索氏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thornei等九种线虫,应在种植前对土壤进行抽样检测,同时在收获后对薯块进行积灰检测。如发现任何一种线虫,本地块生产的种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2.针对马铃薯环腐病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应按照欧盟委员会2006/56/EC的规定,在生产期内对马铃薯开展抽样调查,并保存检测记录。一旦发现,本地块生产的种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3.针对马铃薯癌肿病菌Synchytrium endobioticum应在批准地区已发生5个地块周围建立1公里隔离区,在隔离区内地块种植的种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4.针对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马铃薯Y病毒N株系 Potato virus YN、马铃薯V病毒Potato virus V以及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在收获后按品种或批次对薯块抽样进行ELISA检测,5千至1万个种薯抽取4份样品,每份样品20个种薯,以后每多1万个种薯增加1份样品。一旦发现,本地块生产的种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5.针对马铃薯绯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须在收获一个月后进行症状检查。如发现危害症状或疑似症状,本地块生产的种薯不得向中国出口。
6.针对烟草脆裂病毒Tobacco rattle virus和马铃薯帚顶病毒Potato mop top virus,须进行剖薯检查。一旦发现危害症状或疑似症状,来自该种植地的种薯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7.针对马铃薯银屑病Helmintrosporium solani,应进行田间监测,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并在收获后对薯块进行真菌剂喷洒处理,真菌剂的使用种类和处理效果需经GACC核准。运输采用低温集装箱,温度<7>
(四)包装要求。
1.种薯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英国主管部门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种薯须经挑选和分级,以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薯、土壤及其他植物残体。
3.种薯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好的种薯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每个包装袋上应用英文标注种薯级别、品种名称、收获日期、产地(州、市或县)、种植地、包装厂等信息。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五)出口前检疫。
出口前,英国主管部门应按照每品种至少5%或每集装箱至少剖薯200个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种薯进行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出规定阈值,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并暂停相关种植地和包装厂的种薯输往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英国主管部门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seed potatoes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of the Phytosanitary Protocol for the Supply of UK Solanum tuberosum Seed Potatoes for Import into China”(该批马铃薯种薯符合《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2号标准要求。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种薯进口前,进口商应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种薯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三)进境检疫。
种薯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后,海关人员将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等有关规定,对进口种薯实施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以及附1中关注的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四)隔离检疫。
种薯进境后,按每批每品种400个种薯的比例在国家级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其余种薯可运往GACC批准的地点进行隔离种植。
(五)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种植地和包装厂,则该批种薯不准入境;
2.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出附2规定允许量,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隔离检疫或隔离种植期间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有关检疫法律法规对该批种薯进行处理。
5.GACC将向DEFRA通报,要求暂停相关种植地向中国出口种薯,并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英国主管部门应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恢复进口。
七、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种薯首次出口中国之前,GACC将派2名检疫官赴英国,检查本议定书执行情况,包括种薯生产管理和有害生物防控体系、有害生物发生防治状况、包装厂、储藏设施管理和植物卫生状况以及相关记录,并对拟向中国出口的种薯实施预检。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批准地区马铃薯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DEFRA协商,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如英国其他地区马铃薯种薯拟向中国出口,需提出申请,中方将启动风险分析程序。
附:1.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田间发生/携带允许率
附1 管控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hapla
2.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rie incognita
3.穿刺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penetrans
4.马铃薯青枯病Ralstonia solanacearum = P. solanacearum
5.马铃薯黑痣病Rhizoctonia solani
6.马铃薯黑胫病Erwinia carotovora subsp. atroseptica = Pectobacterium atroseptica
7.马铃薯软腐病Erwinia carotovora subsp. carotovora = Pectobacterium carotovora subsp. carotovora
8.马铃薯疮痂病Streptomyces scabies
9.苜蓿花叶病毒Alfalfa mosaic virus
10.马铃薯Y病毒Potato virus Y
11.马铃薯M病毒Potato virus M
12.马铃薯卷叶病毒Potato leaf roll virus
13.马铃薯干腐病 Fusarium avenaceum
14.马铃薯黑点病菌Colletotrichum coccodes
15.马铃薯银屑病Helminthosporium solani
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