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鲜枣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4号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2日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鲜枣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中国鲜枣(Ziziphus jujuba Mill.)(以下简称鲜枣)。
三、允许的产地
中国鲜枣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出口鲜枣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并由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和GACC共同批准。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GACC向SAG提供。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果实蝇属Bactrocera spp. (对鲜枣具有经济重要性的种类)
2. 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sasaki (=C. niponensis)
3. 东方肾圆蚧Aonidiella orientalis
4. 椰圆盾蚧Asphidiotus destructor
5. 油茶蚧Parlatoria oleae
6. 黑片盾蚧Parlatoria ziziphi
7. 椰子堆粉蚧Nipaecoccus nip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所有注册果园须保留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防治记录和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并应要求向SAG提供。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须在具备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3. 针对果实蝇属(对鲜枣具有经济重要性的种类),GACC应按第4号和第26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4和ISPM26)的原则建立、确认并维护实蝇非疫区(即北纬33度以北地区),由GACC和SAG共同认可并批准。一旦在非疫区内发现智方关注的果实蝇,非疫区将被暂停。GACC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SAG,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计划。当疫情被根除并经SAG认可后,非疫区方可恢复。
4. 针对桃小食心虫,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公顷放置2个诱捕器,使用性引诱剂进行诱捕。诱捕到该有害生物种群密度较高时,使用化学药剂进行防治。
5. 针对东方肾圆蚧、椰圆盾蚧、油茶蚧、黑片盾蚧、椰子堆粉蚧,在发生季节使用药剂进行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 上述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GACC批准,并应要求在贸易开始前由GACC向SAG提供。
6. 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GACC应立即通知SAG,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二)包装厂管理。
1. 鲜枣加工、包装、储藏过程,须在GACC官员或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鲜枣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3. 包装过程中随机检查300个果,并且挑选疑似被病虫害侵染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一旦检出桃小食心虫,本批货物不能出口。如果连续3批检出桃小食心虫,相关果园的鲜枣在本出口季不得出口。
4. 包装好的鲜枣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 鲜枣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智利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必须用孔径不大于1.6mm的防虫网、袋罩住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
2. 每个包装箱上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国家、区、县)、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须用英文标出“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Chile”。如未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出“Export to the Republic of Chile”。
3. 出口鲜枣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4. 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 来自非疫区以外地区的鲜枣,须在GACC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3°C(果实中心温度)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 冷处理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GACC应在出口前对鲜枣实施检疫,确保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在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GACC官员应按照2%比例对每批鲜枣进行抽样检查;同时至少取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 如发现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GACC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SAG。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GACC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鲜枣符合《关于中国鲜枣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JUJUB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NESE FRESH JUJUBES TO CHILE,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CHILE.”)。 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及封识号等信息。
七、进境要求
鲜枣到达智利入境口岸时,SAG检疫人员将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检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2. 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植物检疫。
中国鲜枣将从SAG所有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口。SAG将对中国出口鲜枣实施检疫。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鲜枣不准入境。
2. 对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需向SAG提供由GACC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需提供冷处理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的,则对该批货物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 如发现果实蝇属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SAG将向GACC通报,并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智利出口鲜枣。GACC应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SAG根据对GACC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智利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中国鲜枣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SAG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GACC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SAG将视情况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鲜枣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中国进行考察。
附: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GACC和SAG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GACC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GACC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鲜枣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a) 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 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 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 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 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鲜枣出口季节开始之前,GACC需向SAG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2.1 GACC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b) 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GACC官员查验;
(d) 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GACC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 在处理完成时,GACC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 在GACC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GACC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GACC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GACC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SAG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GACC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GACC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SAG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 GACC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 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GACC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GACC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智利入境口岸由智利农业部官员开启。
9.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9.1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GACC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 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 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GACC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 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GACC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鲜枣入境时,需向智利农业部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GACC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和温度统计数据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GACC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GACC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GACC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智利入境口岸时,智利农业部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GACC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GACC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GACC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智利入境口岸由智利农业部官员开启。
6. 处理结果验证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SAG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 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中国到智利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智利农业部。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智利口岸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智利农业部以便审核。
7.5 智利农业部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 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鲜枣入境时,需向智利农业部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