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8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号 生效日期:2019年1月9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是指哈萨克斯坦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春大麦,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
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Say)
3.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 ü hn
4.黑高梁Sorghum almum Parodi
5.苍耳属(非中国物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
6.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Horst
7.菟丝子属Cuscuta spp.
8.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9.假苍耳Iva xanthifolia Nutt.
10.节节麦Aegilops squarrosa L.
11.豚草(属)Ambrosia spp.
12.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3.宽叶高加利Caucalis latifolia L.
14.欧洲千里光Senecio vulgaris L.
15.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16.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哈方应对输华大麦种植、收获、 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输华大麦应产自哈萨克斯坦小麦矮腥黑穗病的非疫区,哈方应按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有关标准建立和维护非疫区,中方与哈方将共同对上述非疫区进行认定;
3.在大麦生长期间,哈方应建立病虫害调查和监测体系,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向中方提供新发生的疫情信息,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4.输华大麦储存、运输或出口前,应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物质,输华大麦不得与冬大麦,或疫区大麦混存混运;
5.输华大麦采取袋装或密闭散装集装箱、粮食专用车等方式运输,避免粮食在运输途中撒漏;
6.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SPM15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其他植物性铺垫材料。
(二)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哈方应在大麦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必要时,应在认可实验室开展检测,证明货物不带有法国野燕麦;
2. 哈方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应采取熏蒸、消毒、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只有符合要求的大麦,方可允许向中国出口;
3.每批输华大麦,哈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大麦产区,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Export consignment of good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listed in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大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进口大麦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通知哈方,并暂停大麦输华直至哈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4.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发现重大检疫风险,中方将暂停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华。
七、过境检验检疫
通过中国国境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应符合进口国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国过境检验检疫要求,从中国允许的边境粮食口岸入境和离境。 首次过境时,过境大麦货主或其代理人制订含过境运输工具、方式、路线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的过境方案,并向中国海关申请获准。
过境大麦应采取密闭集装箱、粮食专用车等方式运输。过境运输过程,不得私自改变包装、运输方式,确保密封,避免撒漏、疫情扩散。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告,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