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0
关于解除蒙古国部分地区小反刍兽疫风险警示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9号 生效日期:2019年3月27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对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市部分区域与小反刍兽疫相关的牛、羊及其产品的限制。该区域为北纬43°49′34.01′′、东经111°44′59.19′′;北纬43°29′06′′、东经111°42′14.14′′;北纬43°29′59.15′′、东经111°44′5.53′′;北纬43°51′3.89′′、东经111°43′7.81′′四点连线所确定的范围。
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生效日期:2019年1月29日
1月15日,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关于解除蒙古国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4号 生效日期:2019年1月28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市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区域位于地理坐标北纬43°49′34.01′′、东经111°44′59.19′′;北纬43°29′06′′、东经111°42′14.14′′;北纬43°29′59.15′′、东经111°44′5.53′′;北纬43°51′3.89′′、东经111°43′7.81′′四点连线所在范围内。
原质检总局和农业部2013年联合公告第104号对有关蒙古国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