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9号 生效日期:2019年7月2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食品工业与土壤改良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经加工而获得可食用的精细粉状食物。
三、原料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小麦粉应选用来自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SPM4和ISPM10标准建立的小麦矮腥黑穗病菌非疫区或非疫产地的小麦加工而成。
四、生产设施要求
吉尔吉斯输华小麦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五、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吉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
(三)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不得混入其他谷物粉、杂质等异物。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须随附吉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小麦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小麦粉符合中吉双方于2019年6月13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
七、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要求
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必须用符合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原料小麦产区、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九、运输工具要求
进口吉尔吉斯小麦粉装运前,装运工具应当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十、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吉尔吉斯小麦粉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