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 生效日期:2023年1月6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关于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科摩罗,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甲壳类、鱼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加工包装企业等)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由科摩罗联盟农业、渔业、环境、旅游业及手工业部(以下称“科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摩罗联盟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科摩罗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在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结晶紫、孔雀石绿、恶喹酸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或激素等物质,其他药物或添加剂残余量应符合中国有关限量标准。
(三)科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重金属和食源性致病菌有效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五、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或养殖水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等信息。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食用水生动物在输华前须经科方官方兽医临床健康检查,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科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双方已商定的卫生证书和官方出证机构印章、签名样本备案。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样本对输华产品签发卫生证书。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三)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官方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文、法文、英文,或至少使用英文打印,手写(除兽医官签字)或涂改无效。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科摩罗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直至暂停科摩罗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 科摩罗境内发生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 科摩罗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3. 科摩罗输华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 科摩罗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科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生产企业甚至科摩罗境内所有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