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1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9号 生效日期:2022年2月18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是指产自缅甸,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缅甸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玉米褐条霜霉病菌Sclerophthora rayssiae
5.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6.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7.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8.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olia
9.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以下简称“缅方”)应对输华玉米种植、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检疫条件及实施过筛清杂等措施,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注册的出口、加工仓储企业。中方对相关企业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缅方应组织相关种植、加工及出口企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玉米生产过程中有害生物的发生。
(三)加工储运要求。
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晾晒、烘干、过筛等措施,避免玉米霉变或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及检疫性杂草种子。
(四)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带活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缅方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以确保输华玉米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缅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Myanmar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Livestock and Irrig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玉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从中方建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检出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缅方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缅甸玉米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