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5
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8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种猪。
三、检疫审批要求
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以下简称“爱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对输华种猪实施检验检疫。每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1批种猪。
四、爱尔兰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爱尔兰确认境内没有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口蹄疫和猪脊髓灰质炎。
(二)当爱尔兰国发生了上述疫病,爱方应根据OIE导则向所有利益相关方通报并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种猪。
五、出口种猪的农场动物卫生要求
(一)处于爱尔兰国官方兽医的监管之下。
(二)符合生物安全的建设要求。
(三)出口农场在3年内没有发生过布氏杆菌病、伪狂犬病、猪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传染性胃肠炎和结核病。
(四)出口农场在3年内经临床、血清学和病毒学检查未发生过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六、农场检疫要求
(一)种猪须在原农场进行隔离检疫、临床检查、疫病检测,临床检查结果须是健康的,下述疫病检测结果须为阴性。
(1)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密螺旋体病原分离(粪拭子培养)。
(2)猪布氏杆菌病:
a. 试管凝集试验,滴度<30 IU/mL。或
b. 补体结合试验,滴度<20 IU/mL。
(3)伪狂犬病:未进行猪伪狂犬病预防接种;对出口的种猪作血清中和试验,滴度1:4为阴性。
(4)传染性胃肠炎:血清中和试验,滴度1:8为阴性。必要时,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传染性胃肠炎病毒(TGEV)和猪呼吸道冠状病毒的鉴别,TGEV为阴性。
(5)猪传染性胸膜肺炎:ELISA阴性或补体结合试验(2型和8型),滴度1:10为阴性。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ELISA阴性或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血清稀释1:20为阴性;或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细胞试验,结果为阴性。
(二)上述疫病检测阳性的种猪应及时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进入隔离场。若同一原农场种猪总的疫病阳性率超过10%,则全群种猪不得进入隔离场。
七、隔离检疫要求
(一)种猪在出口前,须在爱尔兰官方批准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至少30天。出口的种猪不得与不出口到中国的动物接触。在隔离期间,须对出口的种猪逐头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至少14天后按照本公告第六条农场检疫要求进行有关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种猪,应立即剔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种猪方可向中国出口。
(二)须对正在隔离检疫的种猪,在爱方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下,使用爱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体内、外寄生虫驱虫。
(三)须对正在隔离检疫的种猪,在爱方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下,使用爱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钩端螺旋体病的预防性治疗。
(四)中方同意,在爱方官方认可兽医的监督下,可对正在隔离检疫的种猪,接种获得爱方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针对猪细小病毒、猪丹毒杆菌和猪圆环病毒2型的疫苗。未经中方同意,不得注射除上述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若中方在进境检疫时,从未接种上述疫苗的种猪中,检出猪细小病毒、猪丹毒杆菌和猪圆环病毒2型等阳性,中方将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八、出口前检疫查验要求
在出口前24小时内,须对种猪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结果必须是健康的,没有传染病症状和外伤痕迹,适合运输。
九、消毒、包装和运输要求
(一)装载种猪的箱、轮船、车或飞机应清洁、卫生,并使用经爱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剂对其进行消毒。
(二)在隔离检疫期间和运输途中所用饲料、垫草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三)种猪在隔离检疫期间、从隔离场运往出境口岸及运往中国的途中,不得经过与猪有关的严重传染病地区,也不准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相接触。种猪运输至启运机场后应在24小时内装上飞机。
(四)输往中国的种猪须根据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内运抵中国入境口岸。装载种猪的飞机飞往中国时,可经停第三国,但在第三国经停时间不得超24小时,且经停期间种猪不得卸离飞机、不得将其他动物、饲料和水运上飞机。
十、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爱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