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5号 生效日期:2021年8月4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养殖水产品目录附后。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文莱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文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在文莱本国水域养殖。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文莱境内发生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文莱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文莱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是卫生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无病理变化;经主管当局检疫,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疫病。
(五)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生产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有效执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文莱向中国出口的每一个集装箱的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文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并在证书内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标明商品名、原产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内外包装应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原产国、生产地区(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养殖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存储、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