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6号 生效日期:2019年9月17日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阿根廷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阿根廷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输华豆粕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过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MAGyP)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以下简称“SENASA”)的考核批准,并由SENAS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后,获得GACC批准注册登记后方可输华。获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阿根廷豆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大豆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solani f.sp.glycines;
2. 大豆茎褐腐病菌Phialophora gregata;
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4.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5. 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tia ;
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narus;
8. 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 田旋花Convolvnlus arvensis;
10. 锯齿大戟Euphorbia dentat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阿根廷输华豆粕可以以散装和包装形式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发生撒漏。
2.运输豆粕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以及“阿根廷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SENAS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豆粕实施检验检疫,不得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和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土壤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2.每批输华豆粕应随附SENASA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如果豆粕在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the the Republic of Argent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
4.SENASA应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供GACC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进口阿根廷豆粕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阿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豆粕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阿根廷豆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混有其他国家大豆加工的豆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SENASA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甚至暂停阿豆粕输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