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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来源:质检总局 « 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及水利资源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符合《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4日